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9256号

  丁宝玉:本院受理原告余星亮与被告丁宝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925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丁宝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星亮代偿款101047.41元及利息损失(以代偿款101047.4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丁宝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9698号

  翁梧甦、任云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翁梧甦、任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969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翁梧甦、任云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截至2018年11月11日的利息700元、分期手续费6784.60元、违约金364.42元,并支付按本金200000元按章程及合约约定(以月2%为限)自2018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费用。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5070元,由被告翁梧甦、任云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10版刊登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浙0191民初2737号公告,文内“民事裁定书”应为“民事判决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欺瞒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应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3-25 2 2019年03月2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