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504号
俞卫民:本院受理原告朱昂昉与被告俞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借款利息9000元(按约定的月利率3%,从2018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1月8日);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6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2破1、 2号
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裁定受理浙江博玛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义乌市博玛制版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博玛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义鸟市博玛制版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浙江博玛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义乌市博玛制版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4月29日前向浙江博玛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义乌市博玛制版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A座六楼,电话: 18858948382。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博玛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义乌市博玛制版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博玛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义乌市博玛制版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5月14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四楼大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