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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782民初16362号

  徐贤表: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德兰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饶松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徐贤表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1636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贤表、饶松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德兰印刷有限公司货款67984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9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义乌市德兰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9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248元,由被告徐贤表、饶松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3098号

  潘付辉、吴坤武、傅钲翔:本院受理原告龚锦程与被告潘付辉、义乌市铂金足浴店、吴坤武、汤有松、傅钲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83776.93元(88776.93-5000)、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66天*50)、护理费9900元(66天*150)、交通费3106.8元、营养费42982.22元、住宿费448元,合计143513.9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2日8时5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374号

  于美娟:本院受理原告吴天顺诉被告于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5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599号

  盛新银、汪玲:本院受理原告傅湘萍与被告盛新银、汪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日上午9时1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信访局速裁法庭(208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3-27 2 2019年03月2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