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29号
周如潮、金国珍:本院受理原告徐声凯与被告周如潮、金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日上午9时2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991号
于金堂:本院受理原告于文光与被告于金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79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6条、第20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于金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于文光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应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于金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076号
陈风泉:本院受理原告陈蕾与被告陈风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80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风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蕾借款本金计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但以年利率24%为上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陈风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