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276号
周国生:本院受理原告陈青与被告周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82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国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青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周国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802民初896号
龚金生、龚睿:本院对原告浙江力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颜丽群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802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龚金生、龚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力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70000元;二、驳回原告浙江力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颜丽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25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908元,由原告浙江力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颜丽群负担19160元(已预交),被告龚金生、龚睿负担37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0802民初1624号
江利平、黄艺霞、衢州艺心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国伟诉被告江利平、黄艺霞、衢州艺心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802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被告江利平、黄艺霞、衢州艺心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华国伟借款本金8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每月13000元的标准据实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60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259元,由被告黄艺霞、江利平、衢州艺心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