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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法院公告

2019年3月28日

  (2018)浙0702民初3145号

  周继成、褚小萍:本院受理原告季深礼为与被告周继成、褚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02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2642号

  孟春华、赵忠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宝仕德制版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春华、赵忠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孟春华、赵忠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浙江宝仕德制版有限公司诉请: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制版款25080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6月13日上午9时,在国贸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2847号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徐如福与被告张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92条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徐如福保证金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张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9327号

  陈亮:本院受理原告王如飞与被告项正利、陈亮、金灵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陈亮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193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王如飞撤回对被告陈亮、金灵花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7908号

  吴志军、黄寅:本院受理原告吴其丰与被告吴志军、黄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2民初17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吴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吴其丰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8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吴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吴其丰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被告黄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志军、黄寅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7964号

  吴良兴、吴国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良兴、吴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2民初17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吴良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货款32217.74元并支付滞纳金(从2018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吴国君对面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良兴、吴国君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9420号

  金先健:本院受理原告周琴娜与被告金先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2民初19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金先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周琴娜借款3103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8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琴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金先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3548号

  陈红波(330721197809222416):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顺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红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0日9时30分在廿三里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20775号

  张胜发(曾用名:张双友):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驰康机械设备商行与被告张胜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2民初20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胜发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驰康机械设备商行货款740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1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胜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3强清1号

  东阳市德诚墙材有限公司债权人: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以(2019)浙0783强清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杨成德申请对东阳市德诚墙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2月28日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人员组成东阳市德诚墙材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由卢美君、金晟、丁韩清组成,卢美君为清算组负责人。东阳市德诚墙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就申报债权提供证明材料。东阳市德诚墙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清算组定于2019年4月30日下午3时在东阳市北街道甘溪东街3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由本人或代理人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提交完整代理手续。东阳市德诚墙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东阳市德诚墙材有限公司财产、印章、证照、账簿和文书,以及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说明等材料,否则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清算组联系人:金晟;联系电话:15869259798;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1号)。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催9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尉氏县博远耐火材料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8)浙0723民催9号民事判决书:一、宣告申请人尉氏县博远耐火材料厂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43679859、票面金额人民币30929元、出票人浙江阿波罗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福鼎市中源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持票人尉氏县博远耐火材料厂、出票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9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尉氏县博远耐火材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659号

  鲍旭辉:本院受理原告王扬彪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24%的年化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违约金364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四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9357号

  徐干峰:本院对原告周美书与被告徐干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9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法院公告 2019-03-28 2 2019年03月2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