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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送 达 公 告

  徐天石:你违法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9年2月2日作出余城法罚告字【2019】第039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经查实,2017年开始,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余杭街道西溪山庄泊恩郡23幢23-1室进行了如下建设:①将主体房架空层原有楼梯间的东侧墙体进行破墙开门后,向架空层的东北侧进行开挖,建设1层建筑物一处,该建筑物为砖混结构,呈不规则形,西侧与架空层东外墙齐平,南侧与主体房架空层楼梯间南外墙齐平,层高为2.8米,建筑面积为44.76平方米;②在主体房东南侧建设连通架空层和一层的楼梯一处,砖混结构,呈长方形,长为5.6米,宽为1.5米,面积为8.4平方米。2018年9月,你自行拆除了主体房东南侧建设的②处楼梯。2018年9月13日,余杭区规划分局作出了“上述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其补办相关手续。”意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照片,征求意见函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15日内拆除余杭街道西溪山庄泊恩郡23幢23-1室搭建的建(构)筑物(建筑面积44.76平方米)。

  由于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余城法罚告字【2019】第039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可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3月28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送 达 公 告 2019-03-28 2 2019年03月2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