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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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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红、翁里:你们违法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余城法罚告字【2019】第0397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经查实,2017年开始,你们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余杭街道西溪山庄泊恩郡24幢24-2室进行了如下建设:①在主体房杂物间层西南侧依托北侧原有墙体建设1层建筑物一处,该建筑物为砖混结构,呈长方形,西侧与杂物间层西南侧杂物间西外墙齐平,东侧与杂物间层西南侧杂物间东外墙齐平,长为3.9米,宽为1.2米,高为2.6米,建筑面积为4.74平方米;②将主体房杂物间层东南侧檐廊用门窗进行封包,形成一处房间,增加的空间长为5.1米,宽为2.4米,高为2.6米,建筑面积为12.24平方米;③在主体房一层阳台南侧建设檐廊一处,并在下方用两根水泥柱支撑,混凝土浇筑,呈不规则形,最长处为6.3米,最宽处为1.2米,高为2.6米,投影面积为7.25平方米;④在主体房二层东南侧露台依托北侧、东侧和西侧原有墙体建设1层建筑物一处,该建筑物为砖混结构,呈长方形,西侧与主体房二层卧室东外墙齐平,长为5.1米,宽为2.4米,高为2.8米,建筑面积为12.24平方米;⑤将主体房一层东北侧的采光井和入户走廊用门窗及砖墙进行封包,形成一处房间,增加的空间长为3.6米,宽为1.2米,高为2.8米,建筑面积为4.32平方米;⑥将主体房二层北侧屋檐下方用窗户进行封包,形成一处房间,增加的空间长为5.4米,宽为0.9米,高为2.8米,建筑面积为4.86平方米;⑦将主体房二层东北侧花池用窗户进行封包,形成一处房间,增加的空间长为3.6米,宽为1.2米,高为2.8米,建筑面积为4.32平方米。2018年9月13日,余杭区规划分局作出了“上述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其补办相关手续。”意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照片,征求意见函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15日内拆除余杭街道西溪山庄泊恩郡24幢24-2室搭建的七处建(构)筑物。

  由于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余城法罚告字【2019】第0397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们可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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