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062号
傅军礼:本院对原告浦江县利丰布行诉被告傅军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傅军礼支付原告浦江县利丰布行货款人民币4415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906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受理费90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554元,由被告傅军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611号
于孟林:本院受理原告金正日诉被告于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86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孟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金正日借款本金275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38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832号
张有暄:本院受理原告胡贞贞诉被告张有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783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有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胡贞贞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150元由原告承担220元,由被告承担393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286号
李承松:本院受理原告吴祖伟诉被告李承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82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承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吴衬衣 伟40000元并按年利率6%赔偿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