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转让”的餐馆,还没开业先开庭
本报首席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张祖豪 清溪 秀舟 林怡
时间:
3月28日
地点:
仙居县法院
“我这个铺子位置佳,客流旺,要不是家里有事,也不会转让……”因为这番说辞,张某接手了一间“旺铺”,可就因为店铺转让的事情,张某还上了法庭。
仙居人张某寻思着开一家火锅店,几经打听,他了解到在曾经在横店做草帽鱼生意的吴某想要转让店铺,便与对方取得了联系。
铺子地理位置好,价格也不高,唯一的问题就是吴某也是从别人手上转租来的,与房东签订的租期只剩一个月了。张某提出想见见房东,吴某却表示,房东是东阳影视集团的老板,签合同、交房租、水电费等都是和公司的管理人员联系的。随后,吴某还带张某见了那位管理人员了解房屋情况。
2017年10月,张某爽快地和吴某签订了《转让协议》,并支付了12万元转让费,还花了4万多元加盟火锅连锁店,准备装修开张事宜。可就在店铺装修如火如荼进行的时候,房东找到了张某,称与吴某之间签订过协议,在租期内不得转让。现在,该店面要拆迁,房东要求收回店面。
火锅店马上就要开业,房东却要收回房子,这让张某十分焦急,马上联系了吴某。一开始,吴某还表示会与房东沟通,慢慢地就联系不上了,无奈之下,张某只能将吴某告上法庭。
张某认为,吴某明知店面不得转让还与自己签订转让协议,这是欺诈行为。
“我也是从别人手上转租来的,周围很多店面都在转租。”吴某认为,自己已经将店铺房屋所有人及店铺是向上手承租人转租来的情况如实告诉了张某,双方自愿签订转让协议,自己不存在欺骗张某的行为,不应该解除合同。
法庭审理的结果是,张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了。法官说,店铺转让合同仅是经营权(有时还包括技术)的转让,并不涉及房屋租赁,张某和吴某之间的转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张某主张吴某恶意欺诈违约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法官说,在与出让方签订店铺转让合同之前,要先同房东谈好房屋租赁事宜,在签订店铺转让合同的同时一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避免掉“坑”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