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5版:说法

婆婆和外省媳妇争养两个孙女

丈夫去世,未成年孩子该由谁抚养?

  叶晨霞 郑舒静 章韵 

  癌症夺走了家里顶梁柱的生命,让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变得不幸:经历丧子之痛的婆婆将对儿子的思念全部倾注于两个孙女身上;同样经历丧夫之痛的外省媳妇小王却还要承受骨肉分离、甚至无法相见之痛,无奈之下,小王一纸诉状将婆婆告上法院。近日,三门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抚养纠纷案件,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害,两个婚生女儿由原告小王抚养、监护。

  2010年,小王与三门县人何某相识并登记结婚,同年7月,两人诞下大女儿,2014年,诞下二女儿。虽然并不富裕,他们却也过得悠然幸福。

  不幸的是,2016年,丈夫何某被确诊为肝癌晚期,高额的医疗费和住院费对于这个本就经济拮据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一边是卧床不起的丈夫,一边是年幼无知的女儿,小王只得将两个女儿托付于婆婆照顾,自己边打工负担天价费用边悉心照顾丈夫。尽管如此,同年10月,丈夫还是撒手人寰。

  刚举办完葬礼,婆婆和小王的冲突就开始了。小王是外省媳妇,何某去世后,婆婆开始担心小王会返回老家或者再嫁,带走她的两个孙女。这种担心愈演愈烈,逐渐让婆婆失去了理智,她百般阻挠小王和孙女见面,甚至嘱咐学校老师禁止小王放学后接走孩子。

  小王说,在丈夫去世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她再也没见过两个孩子,她曾多次试图与婆婆沟通,想把孩子接到台州椒江一起生活,但一意孤行的婆婆始终听不进劝,为此,自己只能将婆婆诉至法院,寻求法律的帮助。

  最终,三门县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婆婆不服三门县法院判决,上诉于台州市中院,台州市中院亦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本案中原告小王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本身对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且坚持要求抚养教育两孩子;被告婆婆作为孩子的祖母,其监护顺序位于原告小王之后,两个孩子的抚养教育权理应交还给原告。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丈夫去世,未成年孩子该由谁抚养? 2019-04-02 2 2019年04月0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