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前合伙人心生不满 他在微信群诋毁对方
通讯员 刘昊鹏
因为对前合伙人不满,便在朋友圈和微信群诋毁对方,近日,小黄在松阳县法院的调解下,删除了相关信息,并赔礼道歉。
30岁的小黄是湖北大冶人,28岁的小蓝是浙江松阳人。两人曾经是好朋友,一起在松阳开了家健身中心。2018年10月,双方因琐事闹不愉快,小黄退出了健身中心的经营。
事后,小黄越想越不爽,觉得自己被小蓝欺负,于是在今年2月,多次在朋友圈和微信群中发布诋毁对方名誉及不利于健身中心经营的商业机密。这一行为导致健身中心的招生也因此受到影响。
小蓝觉得小黄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小黄立即删除朋友圈中关于诋毁名誉的内容,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公开道歉及赔偿各项损失5万元。近日,松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官称,民法通则规定,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官释法后,小黄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损害了小蓝的名誉权,最终和小蓝达成和解。事后,小黄删除了朋友圈,并在相关微信群发布了道歉信息,赔偿小蓝精神损失1000元。(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