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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浙0784民初9558号

  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蒲菲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蒲菲进出口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955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1345号

  王机飞:本院受理原告林惠英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7月8日15时2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五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成员为章璐、任更生、夏繁华。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1831号

  颜晓刚:本院受理杨俊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7月9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五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成员为章璐、徐香珍、应萌芯。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9133号

  吴建祥:本院对原告周菊蕙与被告吴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9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846号

  吴风雷:本院受理原告张献平与被告吴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7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吴风雷支付原告张献平货款5239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760元,由被告吴风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762号

  王仙珠、王得山:本院受理原告楼建明与被告王仙珠、王得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876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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