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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561号

  赵葵阳:本院受理原告陶岩森与被告赵葵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8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赵葵阳支付原告陶岩森加工款592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1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被告赵葵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957号

  傅苏南:本院受理原告黄胜键与被告傅苏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8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傅苏南支付原告黄胜键货款16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996元,由被告傅苏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994号

  楼明涛:本院受理原告贾建生与被告楼明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8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楼明涛支付原告贾建生欠款10343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268元,由被告楼明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017号

  郑烨峰:本院受理原告王伟与被告郑烨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9017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556号

  徐方华:本院受理原告陈继光与被告徐方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应秀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石根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1日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4-03 2 2019年04月0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