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州市林森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应为“(2018)浙0683破17号之二”,特此更正。
(2019)浙1003民初218号
管丹霞、毛桂凤:本院受理原告周利明为与被告管丹霞、毛桂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9)浙1003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管丹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利明2000元,被告毛桂凤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05元,由被告管丹霞、毛桂凤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1320号
卢轶超、汪秋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轶超、汪秋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9年6月27日)。1、请求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12207.88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暂算至起诉日为553.42元);(本息合计12761.30元)2、请求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请求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学友、人民陪审员陈方来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6月28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1564号
何文君(3326031975****502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与被告你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9年6月27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9132.4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判令被告你支付保险费2171.84元;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9年6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吴小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三东村)、项延章(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飞霞南路方正大厦4幢506室):本院受理原告邵伯华诉被告吴小玲、项延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1民初5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吴小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邵伯华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