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523民初4832号
叶军强:本院受理原告竺财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23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540号
姚正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天荒坪镇大溪村第二村民组与被告姚正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一九年七月一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4157号
朱爱根:本院受理原告盛爱玉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23民初41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盛爱玉撤回对被告朱爱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25元(已减半),由原告盛爱玉负担。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691号
沈敏:本院受理原告刘家福与被告沈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945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7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9916号
义乌市赛晖服饰有限公司、汤良、汤涛: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帝爱服装厂与被告义乌市赛晖服饰有限公司、汤良、汤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2民初19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义乌市赛晖服饰有限公司、汤良、汤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帝爱服装厂(经营者:肖明凤)货款530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从2017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1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义乌市赛晖服饰有限公司、汤良、汤涛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