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502民初5295号
沈继、沈亚勤: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惠双与被告沈继、沈亚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2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20044号
嘉兴富冠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富冠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2民初20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原告义乌市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富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3日签订的《APP制作合同书》(含《补充协议》)已于2019年2月28日解除。二、被告嘉兴富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义乌市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开发费用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合计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嘉兴富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1912号
何云侠、何云皓: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云侠、何云皓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7月11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应昕洁、徐香珍、应萌芯。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336号
黄青波:本院受理原告秦梅诉被告黄青波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73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