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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324民初7895号

  林利、朱淑娅、汪美蕊、翁建勋:本原告朱清众与被告林利、朱淑娅、汪美蕊,第三人翁建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院受理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24民初7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林利、朱淑娅、汪美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朱清众的代偿款3128288.3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各承担25%的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朱清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26元,由原告朱清众负担6256元,剩余25570元,由被告林利、朱淑娅、汪美蕊各负担三分之一。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24民初7894号

  林利、朱淑娅、汪美蕊:本原告朱清众与被告林利、朱淑娅、汪美蕊,第三人沈华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院受理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24民初7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林利、朱淑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朱清众代偿款4396125.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汪美蕊对被告林利、朱淑娅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条款所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朱清众承担20%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朱清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69元,由被告林利、朱淑娅负担(被告汪美蕊对其中的20%承担共同支付义务)。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665号

  张建学、沈兴平、湖州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张建学、沈兴平、湖州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4-12 2 2019年04月1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