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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公告

  (2019)浙弘律破管1-1号

  根据国网浙江松阳县供电有限公司的申请,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浙112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网浙江松阳县供电有限公司申请松阳县永特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3月26日指定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为松阳县永特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松阳县永特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5月17日前向松阳县永特不锈钢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七弄一号202室;邮政编码:323300;联系电话:0578-8131400;1385704560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松阳县永特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清偿债务的款项汇到破产管理人指定账户。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5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松阳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松阳县永特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19年4月15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公告 2019-04-15 2 2019年04月1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