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305民初146号
周玉贵:本院已受理原告贾金花、林晓飞、徐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6日下午15:00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审理,合议庭由叶定光、杨朝文和林梅林组成。举证期限至开庭之日前。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24破14号
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浙0324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良能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能阀门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良能阀门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良能阀门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良能阀门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良能阀门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良能阀门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5月16日以前向良能阀门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新益大厦A幢401、402室,邮编:325000,联系人邹永迪,电话18658355556,联系人陈柳兰,电话15088551001)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良能阀门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良能阀门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9年5月23日上午9:00在永嘉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良能阀门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良能阀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24民初2110号
吴明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瓯北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