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02民初363号
柯泽龙:本院受理原告夏永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1828号
施俞慧、张志慧:本院受理的原告范育强诉被告施俞慧、张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每月2%利息(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张志慧对上述款项承担担保链带清偿责任;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6日9时0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13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1829号
施俞慧:本院受理的原告范育强诉被告施俞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40000元,并支付每月2%利息(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6日9时3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13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6150号
长兴新盛服装有限公司: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盐县桃源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新盛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1096.56元及利息损失等;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海盐县人民法院沈荡人民法庭第二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