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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324破13号

  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浙0324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超正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正阀门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为超正阀门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超正阀门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超正阀门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超正阀门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超正阀门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5月15日以前向超正阀门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西路律师楼201室,邮编325000,联系人麻仙理,电话13780161320,联系人陈鲁,电话13989785186]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超正阀门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超正阀门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9年5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超正阀门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超正阀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1286号

  戴辉、沈立斌:本院受理原告吴贞诉被告戴辉、沈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戴辉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2. 被告戴辉承担实现债权费用2500元;2.被告沈立斌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下午15:0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9198号 

  张永达:本院受理原告袁国强与被告张永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1民初91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张永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国强借款17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7日起以该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张永达负担。公告费1130元,由被告张永达负担(原告袁国强已经预缴,被告张永达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袁国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4-17 2 2019年04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