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3994号
张连兴:本院受理原告顾明华、陶刚、陶瑞根、王雪珍诉被告张连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21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5582号
嘉兴市腾马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湖州市菱湖源鑫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腾马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81行初18号
嘉兴善东建材有限公司:原告胡广巨诉被告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及第三人嘉兴善东建材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被告答辩状副本等相关材料。原告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于2016年9月28日将原告登记为第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登记。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427号
郑文胜:本院对原告陈留红与被告郑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7436号
李金州、钭红霞、钭洪波:原告章伟南与被告李金州、钭红霞、钭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743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294号
于秋英:本院受理原告陈宏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29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8日上午10时2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