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26民初9301号
苏永龙:本院受理原告赵士琴诉被告苏永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93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752号
浙江省天铭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一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盛凯、浙江省天铭进出口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汽车修理费18227元。并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4日上午9:3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239号
徐群林、吴明皖:本院受理原告朱希荣诉被告徐群林、吴明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一、限被告徐群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希荣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2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限被告徐群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希荣2017年2月22日前所欠利息1200元。三、驳回原告朱希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群林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1633号
王盼:本院受理原告张倩倩与被告王盼为民间借贷纠纷[(2019)浙1003民初163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该款履行归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为2%计算),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30日10时40分在黄岩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黄岩西城街道天元路307号替你办广场隔壁)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