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1003民初1380号
应伊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江苏凯伦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德秀、杨卫东、应伊雪为追偿权纠纷[(2019)浙1003民初138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江苏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代偿款共计649379.22元及从代偿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债务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江苏凯伦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德秀、杨卫东、应伊雪在被告江苏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范围内各承担五分之一的偿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6月5日9时20分在本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79号
蔡俅操:本院受理原告申浪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3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申浪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其中借款本金20000元从2017年5月26日起计算,借款本金10000元从2017年6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419.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19.50元,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839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1465号
潘伟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与被告潘伟文为信用卡纠纷[(2019)浙1003民初1465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要判令被告潘伟文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5978.57元及截至2019年2月14日的利息2028.12云,费用2431.87元,合计20438.56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元(上述利息、费用、律师代理费合计以15978.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2、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30日10时20分在黄岩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黄岩西城街道天元路307号替你办广场隔壁)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