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8698号
缪明藏: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友与被告缪明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86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缪明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国友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8050元,由被告缪明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648号
蒋正志:本院受理原告李安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8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李安美与被告蒋正志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女儿蒋梦林由原告李安美抚养,被告蒋正志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直至蒋梦林成年。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李安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349号
方菊芬、方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菊芬、方魁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方菊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2589.60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12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3558.51元和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被告方魁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204元,减半收取110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02元。由被告方菊芬、方魁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204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25民初3779号
邓信崇: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