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802民初2456号
毛春花:本院受理原告姜林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材料款29212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5842.4元,赔偿诉讼费损失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11破1号
本院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于2019年4月9日裁定受理浙江美特康革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4月22日指定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担任浙江美特康革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美特康革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5月27日前向浙江美特康革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557号3楼,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3000;联系电话:13615785676 朱启明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美特康革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美特康革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6月5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11破5号
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的申请,于2019年4月9日裁定受理浙江中奥革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4月12日指定丽水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浙江中奥革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中奥革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5月25日前向浙江中奥革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8楼丽水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政编码:323000;联系电话:18957079292 何家全)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中奥革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中奥革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6月4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