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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19)浙1102破4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丽水市汪琦哲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28日指定浙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裁定由本院审理。

  丽水市汪琦哲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6月2日前,向丽水市汪琦哲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丽福大厦5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徐菁、王镇灵;联系电话:15957815007、15706816382),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则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丽水市汪琦哲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6月1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5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19)浙11破2号

  本院根据浙江良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永嘉宇工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4月9日裁定受理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4月12日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5月25日前向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丽水市莲都区拓苍路163号4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电话:15257812861 杜伟红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9年6月4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于2019年3月8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刊登的,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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