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7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393号
杨帆:本院受理原告陈彩英与被告杨帆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8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杨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彩英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550元,由被告杨帆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麻晓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金娥建材店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2019)浙1004民初2134号】,因你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麻晓强偿付货款人民币8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林日乾、人民陪审员朱秋燕、梁敏丹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林日乾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并定于2019年7月24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2180号
陈清、施成伟: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清、施成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9年7月29日)。1、判令被告陈清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总额人民币12929.83元,暂计至2019年2月1日,其中产生的本金7989.1元、利息4940.73元并同时支付自2019年2月2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违约金;2、判令被告施成伟对陈清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3、判令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学友、人民陪审员陈方来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30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102民初43号
丽水市贝思特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阙亚玲、叶卫民诉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汉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102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以被告丽水市贝思特实来有限公司名义购买的浙江纳爱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权7万股归原告阙亚玲、叶卫民各半所有;二、被告丽水市贝思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阙亚玲、叶卫民2017年度股权分红款30800元、2018年度股权分纵横驰工款30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