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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午10: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7破3号之一

  2019年1月15日,本院根据周忠其的申请裁定受理磐安利嘉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磐安利嘉箱包有限公司未将相关账册、文书材料及财产等移交给管理人,现公司名下亦无任何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磐安利嘉箱包有限公司无力清偿破产费用,亦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裁定宣告磐安利嘉箱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磐安利嘉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903民初3117号

  李坚:本院受理原告赵军、滕舟飞诉被告李坚、第三人辛朋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94条、第107条、第2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8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李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赵军、滕舟飞房屋租金58246元。三、被告李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军、滕舟飞支付违约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1元,公告费660元,合计2131元,由被告李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8)浙0903民初3270号

  李坚:本院受理原告李天峰诉被告李坚、第三人辛朋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94条、第107条、第2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9月11日解除。二、被告李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天峰房屋租金12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11日起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李坚应支付给原告李天峰房屋占有使用费8700元。四、被告李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李天峰违约金30000元,由押金抵扣,不再另行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0元,由原告李天峰负担1696元,被告李坚负担1134元;公告费660元,由被告李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5-08 2 2019年05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