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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9)浙0802民初2341号

  陈佩: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802民初234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8498.9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透支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且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9518号

  叶跃兵: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被告叶跃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1民初9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叶跃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1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元,由被告叶跃兵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叶跃兵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554号

  王天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王天富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1003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天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借款本金2999.6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的利息、罚息为374.65元,2019年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赔偿律师代理费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25元,由被告王天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5-08 2 2019年05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