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121号
黄志华、陈香芳:本院受理原告符建为与你们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3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志华、陈香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符建加工款792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15元,由被告黄志华、陈香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203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102破7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丽水市宏益冲件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1月2日依法受理浙江鸿盛缝制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28日指定丽水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案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裁定由本院审理。
浙江鸿盛缝制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6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8楼803室丽水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何家全;联系电话:18957079292),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鸿盛缝制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6月27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19)浙0825民初456号
郑锡林:本院受理原告吴水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