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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出售5只猫头鹰并致其死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怎么赔偿?

全省首例赔偿磋商案达成协议:7人共赔7.5万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萧检 

  本报讯 “我愿意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对赔偿金额没有意见。”5月13日,在杭州市、萧山区两级检察机关的共同见证下,作为赔偿义务人,吴某某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上签名,为自己购买2只猫头鹰并杀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吴某某,赵某某等6人也分别因收购或参与收购、出售猫头鹰,承担0.25万元至3.75万元不等的赔偿。当日,共计7.5万元赔偿款汇入萧山区财政专用账户。

  这是杭州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也是全省首例野生动物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2017年11月至12月,赵某某多次收购猫头鹰,经缪某某等人介绍后,在萧山多地将其中5只分别卖给田某某、吴某某等人。这些猫头鹰有的被非法杀害,有的因养护不力而死亡。案发后,赵某某等人虽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但造成损失的共同侵权人尚未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萧山区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后,会同杭州市检察院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咨询专业人员等,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研究探讨损失价值、如何担责等问题。经分析研判,认为应当要求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杭州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形成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下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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