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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5月14日

  (2019)浙0102民初2072号 

  黄希备:本院受理原告国融君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浙0102民初20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6931号            

  李奇、张玲玲、李寿官: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奇、张玲玲、李寿官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2469号  

  董建方、高建华、冯新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建方、高建华、冯新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3446号 

  马聪芬: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轻工工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06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3736号 

  谢金梅、周剑木:本院受理原告滕富喜诉被告谢金梅、周剑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37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3705号 

  高国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卫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2997号 

  张武展、张宁: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南方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瑶、张武展、张宁、烟台南油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浙0110民初2997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0245号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昌岭诉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8日14时在本院余杭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4234号 

  毛水姣: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杭天酒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42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3252-1号

  沈旭杰、孙晓: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旭杰、孙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居住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浙0110民初3252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9日下午14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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