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
(2019)宏晟破管字第10号
朱国飞、马荷花:
缙云县人民法院根据浙江缙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壶镇支行的申请,于2019年4月18日裁定受理缙云县宏晟户外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4月22日指定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担任宏晟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因无法联系到您,依《破产法》之规定向您户籍地邮寄了《接管及权利义务告知书》,您亦未给予回应。现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第11条第2款之规定,请您于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联系方式:陈律师,18767848692)提交宏晟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资料。若您未移交或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您相应的法律责任,且宏晟公司的有关权利人也可要求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缙云县宏晟户外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