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达 公 告
李军(公民身份号:330105196310020324),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余城法罚告字【2019】第0038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2018年03月02日我局通过公民举报,你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余杭区五常街道怡景花城风荷苑18-1室的北侧楼顶采用砖混结构将“7”字型露台封闭,并在封闭的露台上面安装光伏设备,经测量该露台长3.9米,宽3.5米,长1.4米,宽1.2米,计建筑面积9.87平方米。2018年3月2日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作出“上述建筑物未经我局规划许可,无法采取手续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意见。认定本案事实有取证照片1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1份,余杭区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1份,相关规划图纸2份,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余杭区五常街道怡景花城小区风荷苑18-1室北侧顶楼“7”字型封闭的露台(建筑面积9.87平方米)”。的行政处罚。
由于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余城法罚告字【2019】第0038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们可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