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来付车费的人,是上线派来的吗?
即便是“零口供”,检察官仍找到蛛丝马迹
《检察日报》 谢丹丽 李书辉
2018年8月,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一审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熊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判处被告人田新朝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此后,被告人熊伟向南昌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日前,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收到南昌市中级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书,一审判决生效。
从案发到庭审, 一直“零口供”
2017年8月11日前后,田新朝在百度贴吧里寻找赚钱门路,并结识身在云南外号叫“老哥”的男子。“老哥”向田新朝许诺可以提供赚钱的路子,并要求田新朝前往云南与其面谈。同年8月17日,田新朝来到云南西双版纳与“老哥”碰面,在“老哥”以1万元酬劳的利诱下,吞食50袋(重200.57克)“麻古”(甲基苯丙胺片剂),答应为其运送至江西南昌。次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举报,在南昌西客站抓获了田新朝。后田新朝配合公安机关继续与上线“老哥”微信联系,并根据“老哥”的安排携带毒品与接货的下线,即被告人熊伟碰面。
田新朝通过微信将乘坐的出租车车牌号告诉“老哥”,“老哥”再将出租车车牌号告诉熊伟。“老哥”指使田新朝让出租车开到南昌市西湖区某酒店,告诉他到时接货的下线会为其支付出租车费。当日18时许,民警驾驶征用的出租车搭乘田新朝来到指定地点,熊伟主动上前询问驾驶员出租车费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同时,民警当场在熊伟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5小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小袋(净重共计5.02克)。
但该案中,熊伟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到法院审理过程中均辩解其与案件无关,不知道公安机关为什么要抓他,自己没有任何贩卖毒品的事实,当时在案发地点是在等朋友吃饭,上前询问出租车费用是以为朋友来了,想为朋友付钱。
审查证据,
发现关键连接点
该案中,田新朝说不认识被告人熊伟,也从来没有联系过。上线“老哥”在微信里只是告诉他到某个酒店门口,会有人为他付车费并收货,但这个人是谁?长什么样?联系方式是什么?他全都不知道。到了指定地点,看到熊伟上前询问车费,认为熊伟应该就是“老哥”所说的接货人。熊伟则一直辩称自己和本案无关,只是刚好出现在酒店门口。
此外,该案中运输毒品、贩卖毒品的上线均没有被抓获,熊伟就是接货人只是田新朝的直觉,而公安机关抓获熊伟也是根据其在由侦查人员驾驶并控制的出租车到达指定地点后,熊伟上前询问出租车“司机”车费这一举动。此外,皆无直接证据证明熊伟与此次运输、贩卖毒品有关。虽然熊伟有吸毒前科,并且警方抓获熊伟时,当场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5小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小袋,但也并不能证明他参与了此次犯罪活动。2018年3月,该案经第一次补充侦查后被移送至南昌市西湖区检察官审查起诉时,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也无法从现有证据排除合理怀疑。
但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熊伟手机通话记录里的一个北京号码引起了承办该案的检察官的注意,这次通话的时间是2017年8月16日上午,正好是田新朝与“老哥”在云南碰面的时间,而经过比对,这个号码正是田新朝交代的其上线“老哥”的手机号码。检察官决定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详细列明所需补充侦查的证据提纲以及理由。在补充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田新朝手机通讯录中“老哥”的电话号码进行了截图并固定了证据,对田新朝进行了讯问,进一步确定该号码就是其上线“老哥”的手机号码。至此,熊伟与该案有关的关键证据被锁定,该案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庭审争锋,
事实和证据会说话
庭审中,熊伟仍然辩称自己当晚是约了朋友到酒店吃饭,当时以为是朋友的车到了,所以上前询问出租车价格,自己并不是接头人。针对熊伟的辩解,检察机关指出三个疑点:一是如果是等朋友为什么会没有朋友的手机号码,甚至连朋友的名字也说不出来。二是案发当时是8月份,天气炎热,正常的等朋友吃饭都会在酒店里面等,而不是在酒店门口,或者是等朋友打电话说快到了,才会到酒店门口接。三是熊伟即便是为朋友付钱也应该看清车内人员再询问车费,而不是车子一到就走到驾驶室旁,就将头伸进车窗询问车费。而这一举动,恰好证明熊伟是事先根据上线的指示,知道了车牌号码,并根据车牌号码判断出是田新朝乘坐的出租车,而不是所谓的在等朋友。因此其辩解与常理不符,不足以采信。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熊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田新朝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一审宣判后,熊伟上诉,但后来又撤回上诉,至此,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