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723民催3号
申请人浙江铭孚金属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该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1/48883049、票面金额3万元、出票人武义青新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南信诺颜料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浙江铭孚金属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9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3月28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银行承兑汇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字第409号
李梅红、黄峰林:本院受理原告谢华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黄峰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谢华忠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黄峰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华忠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谢华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峰林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字第410号
李梅红、黄峰林:本院受理原告谢华忠与你、陈健勇、谢毅、陈晓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李梅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谢华忠借款304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梅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华忠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被告黄峰林、陈健勇、谢毅、陈晓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谢华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梅红、黄峰林、陈健勇、谢毅、陈晓芝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907号
章卫雄: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金帆鱼饲料经营部诉被告章卫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8220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按月息1.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12882.84元,之后利息仍按月息1.5%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为2019年8月29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逾期不来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