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890号
沈敬添: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应诉被告沈敬添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你:1、沈敬添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额28972.10元及利、罚息24294.58元(计算至2019年02月27日止),合计53266.68元,之后的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2、沈敬添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8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83号
金毅:本院受理原告汤晓春与被告金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汤晓春借款170000元,并支付利息160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9月2日止,之后利息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元(已减半),由被告金毅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3511号
赵庆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赵庆君信用卡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489.26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截止2018年11月12日利息为683.47元,违约金为2761.69元,以后的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8月27日10时1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975号
邱林生:本院受理原告黄晋阳诉被告邱林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89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