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5月22日
(2019)浙0102民初2374号
林杨洪、施小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杨洪、施小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12181号
丁银钟:原告王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5月15日,原告王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原告王成撤诉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6民初121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3075号
浙江新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黄龙体育中心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4民催3号
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海宁市佳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浙0104民催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4民催2号
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衡水兴业橡胶化工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浙0104民催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4民催5号
申请人浙江禹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商业承兑汇票1张(该票据记载:票号00100062 22897954,票面金额46080.00元、出票人浙江禹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宏兰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9年1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4月1日、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清泰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初9351号
吕洪、杨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热麦实业有限公司诉李航航、吕洪、杨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4民初93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4民催4号
申请人杭州唛杰服饰有限公司因遗失商业承兑汇票1张(该票据记载:票号00100041 21583219,票面金额10135.00元、申请人杭州唛杰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宿风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杭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1288号
杭州峥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莉:本院受理原告朱跃跃诉被告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9年8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2215、2214号
董永伟:本院受理原告吕翔胤诉被告董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2214号、22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8502号
朱亮亮:本院受理原告何斌斌诉被告朱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9日14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3538-1号
徐双华:本院受理原告梁德宝与被告徐双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居住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浙0110民初353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5民初1966号
罗俊:本院受理原告张佩芬与被告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答辩、逾期未举证或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视你方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届时,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5民初1424号
何书杰:本院受理原告陈剑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25民催18号之一
申请人慈溪市五鑫模具厂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692122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伟裕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4月30日,最后持票人为慈溪市五金模具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8)浙0225民催1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五鑫模具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9)浙0225民催3号
宁波能通印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壹张,该汇票号码为10200052/25843560、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宁波能通印染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200052/25843560、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能通印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市昱达捷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象山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9年1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7月17日、最后持票人为宁波能通印染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10837号
马扬:本院受理原告叶松燕与被告徐育琴、马成华、马扬、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以司汽车出租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2085号
王学峰、王盼盼: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学峰、王盼盼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2687号
温州苏驰运输有限公司:原告威龙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8月30日10点01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2686号
温州苏驰运输有限公司:原告胡建荣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8月30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1761号
林远生、周美浩: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林远生、周美浩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540号
袁冬林: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朝兴与被告袁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9606号
蒋亚君、蒋兴国、王文清、赵志均:本院受理原告黄团相与被告蒋亚君、蒋兴国、王文清、赵志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27民初960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10671号
福州盛宇贸易有限公司、林本沈、林浙闽、宋春英:本院受理原告盛宇家纺集团浙江销售有限公司、盛宇集团有限公司、盛宇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盛宇贸易有限公司、林本沈、林浙闽、宋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27民初1067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浙0327民初10671号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2086号
周晓燕: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思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诉被告周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诡计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152号
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清与被告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8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永清价款146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由被告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王永清已经预缴,被告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王永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164号
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榜富与被告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8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榜富价款30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元,由被告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余榜富已经预缴,被告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余榜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168号
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红明与被告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8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红明价款32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元,由被告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徐红明已经预缴,被告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徐红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179号
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华明与被告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81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华明价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姜华明已经预缴,被告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姜华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3162号
许回贾(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7308221812):原告张红惠诉被告许回贾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责任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许雅静随原告共同生活至其独立生活止,由你承担每月抚养费1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上午09时00分,地点在海宁市人民法院许村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审判员吴伟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明刚、戴利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