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726民初1984号
严旭阳:本院对原告吴元成诉被告严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限被告严旭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元成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延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严旭阳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744号
傅柏楠:本院受理原告楼丽娜诉被告傅柏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限被告傅柏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楼丽娜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3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傅柏楠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9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753号
郑燎原:本院受理原告贾丽双诉被告郑燎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一、被告郑燎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贾丽双借款本金141541.19元及利息115750.13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12月28日止,以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41541.1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贾丽双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燎原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9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2232号
陈文年:本院受理原告邵雪兰诉被告陈文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