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324破18号”,特此更正。
(2019)浙1003民初2239号
茅春香、叶西杰: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同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茅春香、叶西杰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9)浙1003民初223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伍佰元整(¥144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8月30日9时40分在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2459号
李建:本院受理原告赵振奎与被告李建为买卖合同纠纷(2019)浙1003民初245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73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8月22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1165号
余城:本院受理原告谢海兵为与被告余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3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余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海兵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5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9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25元,由被告余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105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刊登的,海宁市人民法院(2019)浙0481民初1498号,黑体字部分受送达人应为“海宁兰鑫餐饮有限公司”,开庭时间应为“2019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特此更正。
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刊登的,海宁市人民法院(2019)浙0481民初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