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号,黑体字部分受送达人应为“海宁市兰桂坊餐饮有限公司”,开庭时间应为“2019年8月28日上午9时15分”,特此更正。
(2019)浙1003民初391号
王卫:本院受理原告陈静萍为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卫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静萍担保代偿款207500元,并赔偿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5元,减半收取2402.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802.50元,由被告王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4805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1破12号
债务人兰溪市帛坊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5月14日依法裁定受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兰溪市帛坊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19年6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对兰溪市帛坊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帛坊工贸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帛坊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并已制定《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19年6月20日在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新融大厦(新世纪大楼)十六楼(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何志明,联系电话:13905796359;联系人:夏德健,联系电话15888990320。
四、本院定于2019年7月2日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兰溪市人民法院
(2017)浙1082破5号之一
本院根据临海市临亚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3月7日裁定受理临海市绿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3月31日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海市绿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