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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案卷

为寻仇报复将他人捅伤致死

广西16岁少年犯故意伤害罪获刑11年

  《人民法院报》 吴汉君 

  年满16周岁的阿淦因曾被人殴打而寻仇报复,将17岁少年阿帅捅伤致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阿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阿淦及其父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阿帅的父亲)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4.1万余元。

  被告人阿淦于2002年3月17日出生,因本案于2018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2018年9月21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向柳北区法院公诉,指控被告人阿淦犯故意伤害罪,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害人的父亲梁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阿淦及其父母赔偿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8万余元。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9日、12月28日及2019年1月15日不公开审理本案。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具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和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阿淦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被告人阿淦之前被他人殴打,2018年3月26日凌晨5时许,阿淦伙同阿铭、阿宗、阿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为阿淦寻仇报复。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飞鹅路谷埠国际商城K2区公寓南入口电梯门前,阿淦将路过此处的被害人阿帅(2001年3月24日生)拦下,认为阿帅就是之前打他的人,后阿铭直接冲上去对阿帅拳打脚踢,其他人见状也跟着冲上去使用拳脚对阿帅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阿淦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匕首向阿帅的左背部捅了一刀,后开车离开现场。阿铭等人继续对被害人阿帅进行殴打,在发现阿帅被捅伤并拨打120后陆续离开现场。当日5时20分,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阿帅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查,阿帅左背部肩胛下角线第9肋间内侧见一2.1cm×1.1cm菱形创口,创深达左胸腔。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阿帅系被单刃刺器捅刺左背部致心脏及左肺部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死亡。

  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阿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法庭教育,被告人阿淦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要改过自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淦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阿淦持械并积极参与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阿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淦故意伤害被害人阿帅并致其死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其中丧葬费3.3万余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交通费4000元和误工费3780元,虽未提供相关票据和收入证明等证据材料,但被告人阿淦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莫某予以认可,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因被告人阿淦在实施侵害行为时系未成年人,故被告人阿淦的法定代理人莫某、覃某应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人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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