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304民初3651号
李公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木林与被告李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1877号
施建强、薛根宝:本院受理原告黄建兵与被告施建强、薛根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9133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算,以9133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要求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1919号
陈超:本院受理原告王静与被告陈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被告婚姻关系;二、婚生儿子陈雨泽由原告抚养,被告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3088号
陈建行:原告王相文与被告陈建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13200元(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为132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9992元及保险公司诉讼保全担保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0日15点0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