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杭州连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孟玲帅、张波、李闯、李珂、李园、刘爱旭、李波、刘晨诉你单位要求支付绩效工资等仲裁申请,案号分别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9)158号、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9)159号、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9)160号、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9)161号、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9)162号、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9)163号、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9)164号、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9)165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分别定于2019年7月11日上午9点30分、2019年7月11日上午10点30分、2019年7月11日下午14点30分、2019年7月11日下午15点30分、2019年7月12日上午9点30分、2019年7月12日上午10点30分、2019年7月12日下午14点30分、2019年7月12日下午15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光复路100号2楼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