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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期将依法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277号 

  曹明富:本院受理原告朱林海与被告曹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8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曹明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林海借款19000元, 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元,由被告曹明富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曹明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2974号 

  施俞慧: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守丹诉被告施俞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132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11日09时0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13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24民初1847号

  吴浩:本院对原告海盐县嘉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兹公告送达(2019)浙0424民初1847号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判决内容:一、被告吴浩支付原告海盐县嘉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14685元,并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4.75%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生效。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947号

  刘锋、黄剑:本院受理原告张政委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49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5-29 2 2019年05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