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44号之一
李双林、周德珠:本院审理原告王少平与被告李双林、周德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李双林、周德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23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双林给付原告王少平借款1150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周德珠对被告李双林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760元,由被告李双林、周德珠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2破9号
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裁定受理义乌市振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振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振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6月10日前向义乌市振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万达广场SOHO B座32楼3212室,联系方式:15958978524(厉方平)。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振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振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6月25日下午14:3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3508号
施志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施志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9月12日8时50分,开庭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