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424民初2110号
吴力敢:本院审理原告胡念生诉被告吴力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4879号之一
沈海东、姚建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泽弘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协广科技有限公司、周昀、沈海东、姚建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23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天泽弘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月利率3‰计算至2018年6月4日尚欠6627.52元,自2018年6月5日起按月利率4.5‰计算罚息,欠付利息按月利率4.5‰计收复利,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周昀、沈海东、姚建刚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实际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天泽弘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630元,由被告浙江天泽弘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周昀、沈海东、姚建刚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288号
张少华:本院受理丁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23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余货款13000元及逾期利息379.6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12月8日,此后按年利率4%计算至款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诉讼费780元,由被告张少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1民初1042号
李晓华、芮耀:本院受理蔡成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李晓华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被告芮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