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控多名未成年女孩从事有偿陪侍
江苏一男子因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判六年
姚雯 制 |
《检察日报》 万晓东 江婷 管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但实践中,娱乐场所提供有偿陪侍的现象屡禁不止,并有向未成年人蔓延的趋势。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靳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一审宣判,法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据了解,该案是江苏严惩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并首次以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刑责的案件。
少女跳楼 如花生命陨落
2018年4月25日下午,17岁的梁某站在集体宿舍5楼阳台,面对着靳某某和同命相连的姐妹,声嘶力竭地喊出靳某某的名字,随后坠楼……一个如花的生命就此陨落。
梁某来自单亲家庭,生活的困境逼得她高一还没念完就辍了学。为了贴补家用,梁某四处找工作,却处处碰壁。最后,她选择去一家KTV碰碰运气。漂亮的长相、甜美的嗓音很快引起了KTV经理靳某某的注意,梁某被录用了。就这样,梁某在靳某某的安排下成了一名陪侍女,陪KTV的客人唱歌、喝酒,并从客人的消费中获得一定的提成。为了能挣更多的钱,梁某必须每天陪客人喝酒到凌晨,喝完了吐,吐完了再喝,即使身体不适也不愿休息,因为她要用挣来的钱照顾生病的妈妈和年幼的弟弟。
在靳某某的KTV里还有七八个像梁某这么大的女孩,由于家庭的原因,她们还没念完高中就外出打工,并在靳某某高薪的诱惑下做起了陪侍女。
凭借这群女孩,靳某某每天都有数千元的“提成”,所以他想牢牢地控制住这群女孩。他一方面以谈恋爱为名,与这些女孩保持所谓的“恋爱”关系,一方面以办保险为名扣下她们的身份证,统一安排住宿,监视着她们的一举一动,并制定严苛的工作制度,一旦有人违反规定,就会当着所有女孩的面,用烟头烫、用电棒恐吓等方式进行惩罚,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这群女孩中每个人都遭受过靳某某的毒打。
2018年4月25日,梁某因回家几天,再次被靳某某殴打。靳某某用巴掌扇、用矿泉水瓶砸、用脚踹,边打边骂梁某。当天下午,梁某选择以自杀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提前介入 精准引导侦查
公安机关最初以强迫劳动罪对靳某某立案侦查,认为靳某某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案发第三天,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承办检察官陈福成通过审查案件证据、查阅相关资料、走访部分被害人后认为,在KTV从事有偿陪侍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的行为,不属于社会公众理解的劳动的范畴,因此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不构成强迫劳动罪。根据刑法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因此,检察机关认为靳某某在KTV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涉嫌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是,检察机关从固定被害人年龄证据、嫌疑人主观明知、组织控制手段等方面引导公安调查取证。
同年5月26日,公安机关以靳某某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综合证据 认定“情节严重”
刑法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该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为准确提起诉讼,宿豫区检察院邀请区公安、法院研究讨论靳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最终认为靳某某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使用暴力手段以达到控制的目的,先后安排十余名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间接导致了被害人梁某的死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持续时间长,控制人数多,造成了严重后果,应当属于“情节严重”。
今年1月23日,宿豫区检察院依法对靳某某以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提起公诉,适用情节严重,并综合考虑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对梁某亲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法定和酌定情节,建议法院在五年至六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意见,以靳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